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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使用空域的法规解读与常见误解

发布时间:2021-07-27 17:14:41 已帮助:83人 来源:成都珠峰通航

民用无人机使用空域的法规解读与常见误解

民用无人机使用空域的法规解读与常见误解

  成都珠峰通航的小编发现有很多人对民用无人机使用空域的法规了解甚少,并且有很多误解,为了帮助大家,成都珠峰通航的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民用无人机使用空域的法规解读与常见误解。

民用无人机使用空域的法规解读与常见误解

  误解1.的误解,120米以下飞行无需许可,之所以有这样的解读是因为很多人将FAA的规定当做我们的规定,我们先来看看FAA对于操控无人机(特指以娱乐休闲为目的的小型模型飞机)的基本原则是:在400英尺(≈120米)以下飞行并远离周边障碍物;
  保持飞机始终在视距内;远离且勿干扰有人航空器的运行;除非得到管制塔台的许可,切勿在机场5英里范围内飞行;切勿靠近人员或者体育场馆飞行;切勿操控超过55磅(24.97公斤)的无人机飞行;切勿粗心莽撞的操作无人机,一旦威胁到人员或航空器,操作者将面临处罚。美国的机场管制空域按照繁忙程度和性质分为B,C,D,E四类,但基本上核心扇区(即机场正上空,从地表开始的空域)半径都不会超过5海里,而毗邻的周边扇区通常起始高度也远远高于400英尺,所以只要遵循这个规则飞行便不会在管制空域内和航空器发生危险接近,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无人机飞行的自由。但是当前我国不存在这样明文的规定,很多人一知半解总是听到媒体渲染我国的低空开放,首先“低空开放”是一个以讹传讹的错误词汇,我国的低空从未关闭过,所以不存在“开放”,业内的讲法是低空的有序使用。当前我国对低空的划分意向(暂无具体法规出台)是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域,按照《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低空空域将会被划分为三个种类:1.管制空域,航空用户申请飞行计划,空管部门掌握飞行动态,实施管制指挥;2.监视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空管部门监视飞行动态,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3.报告空域,航空用户报备飞行计划,向空管部门通告起飞和降落时刻,自行组织实施,空管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航行情报服务。此《意见》发布于2010年,但涉及方面太多,至今未形成实质的法规,每年到了年底都会有人说马上出台,但始终未见其踪影。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空域的划分(对于普通用户)并不明确,空域审批机制尚不透明,个人(即没有企业、组织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使用空域基本上不受理,缺乏低空通信、监视及目视飞行航图等关键基础设施。而且这个划分与无人机的运行没有直接关系,仅有参考意义,但可以推断,以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无人机运行应该不能超出这三种空域。
  误解2.有了无人机执照,就可以飞这个错误源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知半解,这里面对于无人机驾驶员的资格的确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操作人员的与空域的使用完全是两码事,你有执照不代表你自动获得了使用空域的权利,民航局所指定AOPA颁发的合格证仅能让你在隔离空域内运行无人机,这也是这个文件中首次提出的融合空域(即有人、无人机混合运行)及隔离空域(即专门提供给无人机运行)的概念,但此项仍需要空管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目前这个解释存在。
  误解3.不超过120米高500米远,随便飞同样源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误读,规定中说这个范围内飞行不需要驾驶员证照而已,使用空域仍然需要按规定申请。那我们怎么才能合法飞行?看起来是天方夜谭,但流程如下,与有人飞机的飞行没有区别:首先,作为个人,您需要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提交飞行、维修人员的,无人机的相关证照(国籍登记证、特许飞行证等),与起降机场签订保障协议,或者自建临时起降点/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航行情报系统,飞行程序等统统要评审),拿到登记证书后,每次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时(目前我国没有非管制空域),都要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在飞行前1天15时前向管制单位提交申请,批准后第二日方可以实施。如果飞行涉及到营利则需要申请建立通用航空企业,完成相应的经营许可及运行合格审定流程,涉及遥感、测绘等时需要相应的任务审批。br/>看完这段,大家恐怕心里都在爆粗口了吧,但若要合法合规,没一个人能挑出刺儿,就只能如此,否则就是“黑飞”;你真去申请办理,相关部门看你拿着精灵3也会让你回家洗洗睡,但他们也绝对不会告诉你你可以随便飞。2009年民航空管局曾经发过一个《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明确了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安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所有这些都很明确的体现了民航局的管理思路,就是无人机应当在为无人机划设的专用空域(即之前所提到的隔离空域)内飞行,而这样的空域目前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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